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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交法令修正下周憲報頒布 酒駕毒駕刑罰加重

(新山16日訊)交通部長拿督斯里魏家祥披露,國家元首昨天簽署2020年陸路交通法令修正法令,交通部將於下星期在憲報頒布,讓這項修正法令生效,加重對受酒精或毒品影嚮下駕駛的刑罰。

魏家祥臉書貼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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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新山地不佬大道連環撞,導致一名軍人被撞死的車禍案件”肇禍女司機昨天在法庭認罪,不少網民留言怨判決過輕,魏家祥今晚在臉書貼文解釋,任何法案在國會兩院通過之後,必須在30天內獲得國家元首簽署方可頒布在憲報成為法律。

他提到,2020年陸路交通法令修正法令在憲報頒布之前,法庭只能依據現有法令條文的刑罰來判刑。

他說,陸路交通法令第41條文涉及造成死亡的車禍,現有刑罰為監禁不少過2年及不超過10年,以及罰款不少過5000及不超過2萬令吉;在修正之後,刑罰是監禁不少過5年及不超過10年,以及罰款不少過2萬及不超過5萬令吉。首次犯罪者執照被吊銷的期限,也從3年增至5年。

他也提及相同法令下第44條文,首次因醉酒或吸毒開車造成死亡的司機,在現有法令下,刑罰是判處監禁不少過3年及不超過10年,以及罰款不少過8000及不超過2萬令吉;在修改後,刑罰為監禁不少過10年及不超過15年,以及罰款不少過5萬及不超過10萬令吉;首犯被吊銷駕照的期限,從不少過5年增至不少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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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車禍事故於本月10日發生,造成1死2傷,肇禍的23歲女司機被發現無牌駕駛、尿液對毒品呈陽性、轎車路稅過期等,其罪名包括觸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4(1)(a)(在酒精或毒品影嚮的情況下駕駛導致無法控制交通工具)條文;觸犯相同法令第26(無照駕駛)條文、第15(路稅逾期)條文,以及第90(無保險)條文。

昨日,23歲女被告諾法丁對觸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4(1)(a)(在酒精或毒品影嚮的情況下駕駛導致無法控制交通工具)條文認罪,法官判處她監禁6年、罰款8000令吉,以及不可申請駕照6年。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須以額外6個月監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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