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關稅局建議修令嚴懲 賣一包私煙 打1鞭罰10萬

(雪邦3日訊)為了嚴懲售賣走私煙酒的業者,關稅局建議政府修改關稅局法令,將售賣走私煙酒的刑罰加重至打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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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局總監拿督斯里蘇博馬廉說,他在向政府提出的建議中,要求加重售賣走私煙酒,不繳關稅的刑罰。

“我們建議是罰款至少10萬令吉,即使商店只是售賣一包(走私)香煙或一瓶(走私)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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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們也向政府建議打1鞭。”

他今日在吉隆坡國際機場關稅局辦公室召開的記者會上說,若依據他所建議的修改1976年關稅局法令,一旦在國會通過,必定能夠控制市場上的非法香煙及假酒。

“面對如此嚴厲的刑罰,(售賣走私煙酒)是不值得的,必須現在就停止。”

也充公逃稅烈酒

關稅局展開的“剿滅行動”(Operasi Gempur),成功搗破一個在吉隆坡蕉賴住宅區“設廠”生產與售賣假酒的不法集團。

關稅局總監蘇博馬廉說,為了掩人耳目,這個不法集團選擇在住家秘密生產假酒,然後以低於市價賣給外籍人士。

他說,這個不法集團生產與售賣的假酒牌子包括Mandalay、Club 99及Grand Royal等。

“我們也在行動中充公650公升沒有貼上酒稅標籤,涉及逃稅1萬令吉的‘The Sea Special Quality’烈酒。”

一名涉及生產假酒的60歲本地男子也在關稅局行動中被捕,並會被帶到法庭申請延扣,以協助調查。

蘇博馬廉透露,關稅局在至今所發動的1063次檢舉行動中,充公1萬7374公升價值4萬571令吉,而應該被徵稅16萬8375令吉烈酒。

他說,這些烈酒被充公,是因為沒有貼上被徵稅的煙酒稅標籤,或是使用偽造煙酒稅標籤。“這些被充公的烈酒中,也包括假酒。”

此外,他說,共有129人在1967年關稅局法令135(1d)條文及1976年國產稅法令20(1)條文下被捕,以進一步調查。

在1976年國產稅法令74(1)條文下,一旦非法設廠及逃稅罪名成立,可以被罰款逃稅額的10倍,但不超過逃稅額的20倍,或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若再犯,可以被罰款不不少於逃稅額的20倍,但不超過逃稅額的40倍,或坐牢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在1976年關稅局法令135(1d)條文下,一旦收藏關稅局未審批啤酒的罪名成立,可以被罰款應徵關稅額的20倍,或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在1976年法律改革(杜絕私釀烈酒)法令6(1)條文下,一旦允許產業被用作非法生產烈酒場所的罪名成立,可以被判坐牢不超過10年及至少4年,並打鞭不少於2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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