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控38雞姦性侵兒童罪 志工付38萬元保外

(關丹22日訊)41歲巫裔男子涉嫌雞姦6名宗教學校學生,今早被控上關丹地庭面控38項雞姦及性侵儿童罪行,被告不認罪,法官允准被告有條件的保外,即每項罪行需繳交1萬令吉保釋金。這意味著,被告需付38萬令吉的保釋金方獲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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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納斯魯阿曼是一名志工,他涉及於去年7月至今年2月間,分別在宗教學校宿舍、祈禱室及住家客廳雞姦6名和非禮4名年齡分別介於12至17歲的宗教學生。

每項控狀1萬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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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共面控38項控狀,其中29項是在刑事法典第377C條文下被控,另9項則在2017年性侵儿童罪行法令第14(a)條文下提控該名男子。

在刑事法典第377C條文下被控者,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監禁5年至20年,以及鞭刑。至於在2017年性侵儿童罪行法令第14(a)條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則可被判監禁20年及鞭刑。

主控官法哈娜向法庭建議不讓被告保釋時指出,被告所犯下的罪行讓人感到不安,同時也擔心被告一旦獲得保釋後,會對受害者造成威脅及干擾。

她說,因被告與這些受害人都非常熟悉,一些受害人被性侵時曾遭被告毆打,生命也受到威脅,因此建議法庭不允准被告獲得保釋。

“因被告今次共涉及38項控狀,擔心被告一旦獲得保釋後會潛逃,同時為了顧及受害人的自身安全,法庭應作出考量,及取消讓被告獲得保釋。”

被告的辯護律師拿督賽阿茲米指出,被告一日未被定罪僅是涉嫌,法庭不能未審先判,對當事人不公平,同時希望法官能給被告保釋。

他說,法庭也可以開出條件,如在保釋期間,要被告不能靠近及接觸受害人,如果擔心被告會在保釋期間潛逃,可以要被告每週到警局報到。

“我希望法庭不採納主控官的建議,及取消讓我的當事人獲得保釋,如此的做法欠缺公平。”

地庭法官西蒂阿米娜在聆聽控辯雙方的解說後,允准被告保釋,並沒有設下保釋條件,僅是要被告繳交每項控狀1萬令吉保釋金,讓被告保外候審。

案展4月23日開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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