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國內

冠病法案一讀 450億基金救經濟

(吉隆坡6日訊)財政部長東姑賽夫魯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2020年政府資助臨時措施法案(2019年冠狀病毒病)法案一讀,成立一個耗資450億令吉的冠病基金(Kumpulan Wang COVID-19),用於推行各項振興經濟配套和經濟復甦計劃。

法案允許調高撥款的頂限,過去從1959年借貸(本地)法令3(1)條文獲得的資金頂額,以及可以從1983年政府資金3(1條文)獲得的總額,根據規定是佔國內生產總值(KDNK)的55%,法令修正後調高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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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第三條文調高獲得撥款的限制,此法案於今年2月27日生效,直至2022年12月31日。

當法令在憲報公佈後直至2022年12月31日,2009年借貸條例(本地)(法定借貸限制)和政府資金(可接受資金的法定限制)將會在這段期間撤銷。

根據法案,部長也有權限制任何振興經濟配套和經濟復甦計劃的撥款數額,如果一些計劃的撥款不足,部長也可以指示把一些計劃的撥款用在撥款不足的計劃上。

法案也允許COVID-19基金從今年2月27日所支付、使用和分配的數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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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案,部長需要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根據該法令16(1)(c)段的要求,為該財政年度準備一份COVID-19基金中所收款項的收支表。

法案提到,一旦法案期限過後,如果任何基金需要從COVID-19基金提出付款,應在法案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付款。

盡管根據1957年財務程序法法第10條第(3)款,在根據第(1)款支付了所有款項之後,如果COYID-19基金中有任何餘額,部長應將這些款項支付給在1957年財務程序法令第二附表所指定的發展基金中。

在按照第(2)款支付了COVID-19基金中的資金餘額之後,COVID-19基金將被解散,而下議院可以決定從1957年財務程序法令中刪除掉第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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