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反貪令6月執行 下屬貪污領導也受罰

(八打靈再也23日訊)國際透明組織大馬分會(TI-M)提醒各大公司董事和經理,勿輕視即將在6月1日執行的《反貪會法令》17A條文中,有關商業機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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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組織主席莫哈末莫漢聲稱,公司領導人不能再認為贊助旅行或作出贊助的承諾以換取項目之類的誘因,在法律上是可被接受的。在相關條文下,一旦罪名成立,罰款的數額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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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被罰款賄款10倍

 

他說明,有關條文闡明,牴觸此法令的一方或商業機構,可被罰款不少於賄款的10倍,或1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或監禁最高20年或兩者兼施;即使是僱員為商業機構利益作出賄賂行為,也同樣屬違法,公司及其董事、經理、合夥人或夥伴須承擔責任。

 

他在接受《今日自由大馬》(FMT)訪問時,也舉例說明了一位高管執行人員試圖通過賄賂授標方的採購經理,以便為其公司取得項目,如何牴觸法令。

 

莫漢聲稱,過往,只有被捕的人才會被控貪污罪,但從6月1日起,公司和最高層將被處以罰款或監禁或兩者兼施。

 

他強調,一些老闆可能會認為此條文對他們有欠公平,因為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可能不知道其下屬涉及貪污。

 

他解釋,這便是為何對於各種規模的公司而言,通過採用政府的指南,以確保有適當的程序來減輕風險是非常重要的。

 

“相關措施包括了風險評估、培訓、防止賄賂的控制措施、對反貪舉措進行制度化的審查,及對反貪舉措的監控和執行。”

 

“公司最高層應以身作則,表明他們正在實施這些措施,儘管法律沒要求他們這樣做,但這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

 

莫漢指出,如果員工因貪污被捕,他們將需表明自己已盡一切可能防止貪污,如公司甚至應制定有關節日送禮的政策,呈報所收的禮物並拒絕超過合理數額的禮物。

 

他表示,有一些公司採取了進一步行動,即實施反賄賂管理系統(ISO 37001)。

 

他補充,第17A條文的成功取決於執法,促那些掌握公司內部貪腐情報的人士向反貪會投報,而舉報者將獲《吹哨者保護法令》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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