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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駛釀1死5傷案】 表罪成立出庭答辯 女被告稱不解律師提問

(大山腳20日訊)2年前涉及在南北大道逆向行駛釀1死5傷案的女司機因表面罪名成立,今早在大山腳推事庭出庭答辯。她選擇在證人欄里接受控辯雙方的盤問,但在回答時卻多次表明“不明白”控辯雙方的提問,使到審訊過程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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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今早開審,通譯員先以中文向被告黃佩雯解釋,她有3項答辯選擇,第一是保持緘默,在被告欄里不作任何辯護,由法官作出最后判決;第二是在被告欄里答辯,回答辯護律師的提問,不過副檢察司不能盤問被告;第三是在證人欄里宣誓供證,並接受控辯雙方的盤問。

被告最后選擇在證人欄宣誓供證,不過在過程中,即使通譯員以中文翻譯控辯提問,被告仍數度表示不明白問題,使審訊過程緩慢,通譯員必須重复翻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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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回答過程中,也頻頻望向坐在庭內旁聽席的母親,後者也向她打眼色示意,最終主控官向法官申請屏障,以阻斷被告與母親的交流。

被告的代表律師林文明也向法庭提呈被告的殘疾人士卡及福利部的信函,以證明被告是殘疾人士(OKU)。被告也在庭上承認自己有學習障礙,同時表達能力也不好。

被告在庭上說,她因為要閃避羅里才駛入反方向車道,發現逆行時立即打開雙閃燈,在慢駛情況下,不知多久後發生車禍才停下。隨後便陷入昏迷。

被告今日9時36分在父母陪同下抵達法庭, 眼見許多媒体跟拍,她一下車便快步走向法庭,並對媒体跟拍顯得不悅。其母親交代她勿須多言,應立刻前往法庭等候就審。

他們稍后便步入證人室候審,之后還關上證人室的燈,不讓媒体進行拍攝。負責承審此案的法官為斯里芭查南蒂妮,副檢察司為安里爾。

【新聞背景】

收費站前U轉相同車道釀禍

女司機黃佩雯是於2017年早上7時50分,在南北大道第134公里路段(大山腳往雙溪賴方向)行駛時,在收費站前U轉回相同車道而釀禍。

她原本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4條文(在酒精或毒品影響情況下駕駛卻無法控制交通工具導致他人死亡)被控,罪成可被判監禁不少於3年及不超過10年,或罰款不少於8000令吉及不超過2万令吉。

不過,隨著被告早前的尿液化驗報告呈陰性反應,顯示沒有服食毒品,推事判處被告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5(1)條文下被控的罪名不成立後,控方也改以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魯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提控。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監禁至少2年及最高10年、罰款至少5000令吉至最高2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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