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光明包先生

被賴賬可憑據追討 借錢收利息 小心違法

(檳城17日訊)朋友借錢並寫下借條承諾每月會支付利息,但之後賴帳不還錢,事主是否可透過法律行動向對方追債?執業律師林文明說,雖然事主可透過法律途徑追債,不過若這項借款涉及利息繳付,那事主本身已經抵觸1951年借貸法令。

余小姐說,其丈夫在2018年將1萬2000令吉借給朋友,當時對方有寫下簡單的借條,並承諾會依照借條上的內容每月繳付固定巴仙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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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事後卻以多種藉口推諉還錢和支付利息,甚至在今年3月給我們發送一則新聞指真正的貸款者已逝世,並拒絕將錢還給我們。”

余小姐想了解其丈夫是否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這名朋友追討欠款。

針對上述個案,執業律師林文明建議余小姐先釐清兩件事,第一是誰才是該筆款項的真正借貸者,第二則是該筆款項的借貸證據內容是否抵觸1951年借貸法令。

他說,如果余小姐想通過法律途徑追債,她必須確保相關借貸是單純的友好借貸(Friendly Loan),而不是涉及利息繳付,否則就會抵觸1951年借貸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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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明建議民眾,借錢給人若要避免以後有任何的糾紛或賴賬的可能性,大家可以將相關貸款記錄在文件或協議上,內容大致上是借貸人個人資料、債權人個人資料、貸款金額及期限、付款時間表及方式,以及無法繳付貸款將面對的責任及後果。

他也呼吁大家將錢借給朋友或親戚時,應盡可能保留任何可以證明轉賬的證據,若借錢者在付款期限屆滿後無法還錢,債權人可以在6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欠債者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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