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17日呈國會修法 酒駕致死或強制監禁

(吉隆坡15日訊)即將提呈本次國會尋求通過的《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修正案》,將加重對醉酒、吸毒和魯莽駕駛者的刑罰,包括延長吊銷駕駛執照期限、提高罰款數額以及延長監禁期限。

交通部長拿督斯里魏家祥告訴國會,在修正案下,醉酒、吸毒和及魯莽駕駛者若觸犯特定行為,如造成死亡車禍,將會被判處強制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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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在國會下議院回答附加提問時說,在現有陸路交通法令的第44條文下,並未對醉酒、吸毒及魯莽駕駛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加以區分,如死亡或受傷。

“因此,我們現在將區分所造成的傷害,如受傷或死亡,將會面對不同的刑罰,倘若致死,刑罰將會更嚴重。”

他舉例,在修正案下,坐牢的刑期將從現有的最高10年,提高至15年(初犯)及20年(非初犯);罰款將從目前最高的2萬令吉提高至10萬令吉(初犯)及15萬令吉(非初犯);至於吊銷執照的期限將從最高10年,提高至20年。

“不過,這一切還有賴於週五的內閣會議做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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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早前,魏家祥在問答環節中透露,總檢察署已經檢查了《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修正案》草稿,交通部將於7月17日提求內閣,內閣通過後便會提呈國會辯論。

他指出,內閣經於6月24原則上同意修改法令的第41至45條文,修改對醉酒、吸毒和魯莽駕駛者的刑罰。

“交通部也會在這次修正案修改罰款、判監及吊銷駕駛執照的刑罰。”

他強調,修改陸路交通法令是為了對民眾起到威懾與教訓的作用,借以確保公眾遵守所有交通規則。

酒駕測試標準更嚴謹

魏家祥說,交通部也將會修改我國現有採用的3項測試酒駕者標準,即將血液酒精濃度從0.08%降至0.05%、酒精呼氣量從35微克降至22微克、以及尿液中的107毫克酒精含量降至67毫克。

他說,修改後的標準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的標準將是一致的。

他說,交通部於5月21日至6月4日進行的一項線上民意調查獲得34萬5021人的反饋,當中多達97%的人都認同現有刑罰不夠嚴厲。

“認同加重坐牢、罰款及吊銷駕駛執照刑罰的也有32萬4489人(94%)。”

除了嚴厲執法,魏家祥認為也有主辦醒覺運動與教育活動的必要。

他說,交通部正積極推動預防酒駕運動,如推行“代駕司機”(designated driver)服務,並鼓勵使用德士及電召車等公共交通。

百日內呈修法顯決心

魏家祥強調,交通部於短時間內便將《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修正案》帶到內閣討論,並決定在本次國會下議院會議提呈,顯示政府正致力於解決醉駕問題。

他是針對前交通部長陸兆福提出交通部應該如何確保有關法律被嚴厲執行的附加提問,如此回應。

“我們在不到100天的時間內便做了決定及(將法令修正案)帶到內閣,同時要將它提呈到本次下議院會議中辯論,以便可以修改法令,這已彰顯如今政府的決心。”

他說,由於今年至今已發生12起因為醉駕而發生的案件,政府不能再繼續拖延。

為了提高執法效率,魏家祥說,內閣也已經原則上同意執法單位將從警方擴大至陸路交通局執法人員。

不剝奪非穆喝酒權利

針對紅土坎區國會議員拿督哈達南里提出有人建議禁止賣酒,以便從根源解決酒駕問題的附加提問,魏家祥強調,雖然他不喝酒,但卻不能侵犯他人喝酒的權利。

“對我來說,雖然我是非穆斯林,但我不喝酒,卻也不會侵犯他人的權利。若有人想要喝到爛醉,甚至醉到掉入泳池,對我而言都不是問題,可是,若那個人(喝醉後)駕駛,這就會成為我的忌諱(Pantang),我一定會採取行動。”

魏家祥也透露,交通部早前經針對這個課題與伊斯蘭黨青年團、五大宗教咨詢理事會及非政府組織代表會面,以獲取各方的意見與看法。

醉駕車停路邊也犯法

魏家祥表示,如果駕駛人士酒精超標,就算車子沒有行駛,也等同於犯法。

“他們開車時看到警方,停止駕駛並把車子停在路邊,這也是控制車輛的違法行為,就算輪胎沒有轉動。”

他在國會媒體室召開記者會說,自己向國會提呈陸路交通法令修正案後將會詳細解釋這個條文細節。

“當他看到警察,他知道,他停下(車),關掉引擎,這就是(醉駕人士)使用的方法。”

強制坐牢不再罰款

他說,交通部修改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時將加重醉駕刑罰,一旦酒精含量超標,就會強制坐牢。

“過去或許你會覺得可以罰款了事,這一次恐怕沒有所謂的罰款了事,必須加上另外一個(條文),由法庭決定監禁(幾年),但不再是過去的選擇性,而是強制性。”

他強調,政府將展開更多的執法行動,對付酒精含量超標的駕駛人士。

“你一超標,不需要再證明其他,就是坐牢;假如是第二次的話,我們已經別無選擇,我們會更嚴格,或者是(有)更重的刑罰等待醉駕人士。”

“所以,通過這樣,至少監禁有些(人)10年、15年、20年,這樣的話我相信能夠做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證明謀殺才可能判死

針對醉駕導致他人死亡者也須被判死刑的建議,魏家祥表示,這需要在法庭上證明醉駕司機有殺人的意圖,才能援引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提控這名司機。

換句話說,只有在警方調查後認為案件含有刑事成分,認為醉駕司機有殺人意圖,才會以謀殺條文提控被告。

魏家祥今日在國會下議院回應巫統亞婁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沙希淡詢問醉駕致死會否被判死刑,作出回應。

“針對醉駕致死的罪行應該被判死刑的建議,交通部認為涉及醉駕的案件,必須遵循現有法律為基礎。”

“如果當局是援引刑事法典(第574法令)來判處死刑刑罰,則必須在法庭上證明有關醉駕司機有殺人意圖,且該殺人意圖滿足了‘排除合理性懷疑’(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的條件 。

“的確,我們深感憤怒,但我們不可以為了讓醉駕司機無法逃過法律制裁而倉促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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