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選戰

檳廠商聯合會 鼓勵僱員拿假投票

(檳城10日訊)雖然投票日落在週三,不過馬來西亞廠商聯合會檳州分會副會長韓景光指出,他們還是會鼓勵來自外州僱員拿假回鄉投票,不會阻止僱員履行公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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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接受光明日報訪問時指出,至於州內的雇員,廠家一般都會給員工2個小時輪流外出投票,以確保不會影響工廠生產操作。

他說,工作天投票並不是什麼新鮮事,之前大選或補選也曾經落在工作天,所以一般廠家都會在大選日做好僱員輪流投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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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聲稱,外州僱員若向廠家申請拿假回鄉投票的要求,一般廠家都會給予支持。

陽光集團員工輪流外出

陽光零售連鎖集團總經理余錦明指出,該集團從事零售業務,不會額外休業給員工去投票,相反都會安排員工輪流外出投票。

他說,工作日投票不會影響該公司的運作,況且也不是第一次出現大選落在工作日,總之公司會安排好時間讓員工去履行投票的責任。

他指出,該公司的雇員主要也是本地人為主,工作日投票不是大問題。

懂多一點——僱主須給員工時間投票

1954年選舉犯罪法令(5號法令)第25(1)條文闡明,所有雇主必須在選舉日當天給予員工合理的時間履行選民的職責,否則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根據選委會官網上載的1954年選舉犯罪法令(5號法令),第25(1)條文也闡明,雇主不能在員工投票期間,因為員工沒來上班而扣除員工的薪水或報酬,或對員工施予罰款或要求賠償。

第25(3)條文說明,任何雇主間接或非間接不願就範、或以恐嚇、不正當影響或其他方式騷擾員工在合理時段投票,可在此條文下被判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監禁長達1年。

無論如何,第25(4)條文則說選委會有權隨時在憲報公佈,不受此條文約束的員工組別。

第25(5)條文也補充,聯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同樣受此條文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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