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張健仁上訴被駁回 州政府聯邦有權告誹謗

(布城26日訊)聯邦法院今日駁回國內貿易及消費人事務部副部長張健仁要求撤銷砂拉越州政府和州財政局起訴他誹謗的上訴申請,並裁決州政府或聯邦政府可以入稟法庭起訴他人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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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具有非常重要標竿意義的裁決,是由上訴庭主席丹斯里阿末瑪亞洛、丹斯里哈山拉、丹斯里阿芝雅阿里、丹斯里阿查哈和丹斯里阿布沙瑪(已退休)所組成的聯邦法院五司所一致作出。

這也是馬來西亞法庭有史以來,首次鑑定馬來西亞不會遵循或仿效英國德比郡議會起訴《泰晤士報》誹謗的案例,禁止政府機構或官員(公職人員)對他人興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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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裁定馬來西亞不會採用英國德比郡議會起訴《泰晤士報》誹謗案例的同時,聯邦法院諭令把案件發還古晉高庭聆審,以鑑定張健仁所發表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而非像上訴庭一樣,直接宣判張健仁敗訴及賠償。

發還古晉高庭聆審

法官阿末瑪亞洛在發表判詞時說,《1956年政府訴訟法令》第3條文及《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第3(1)(c)條文清楚闡明,聯邦政府及州政府有起訴他人誹謗的法定權利,就不應該也沒有必要採用英國德比郡議會起訴《泰晤士報》誹謗的案例。

他說,德比郡議會起訴《泰晤士報》誹謗案,英國法庭裁決地方政府不能起訴他人誹謗,不是因為他們認同地方政府沒有聲望,而是擔心這會製造寒蟬效應,箝制民眾的言論自由。

“聯邦法院不能接受(張健仁)代表律師指政府沒有聲望的論點。”

阿末瑪亞洛指出,雖然《聯邦憲法》第10(1)(a)條款賦予民眾言論自由,但第10(2)(a)條款卻賦予國會制訂可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包括起訴他人誹謗,因此是馬來西亞不適宜採用英國德比郡議會起訴《泰晤士報》誹謗案例的另一個原因 。

“至於上訴庭在整起訴訟仍未進入審訊階段就直接諭令高庭估算張健仁所需支付的賠償,聯邦法院認為是一項錯誤的判決,因為高庭當時只鑑定州政府是否擁有起訴張健仁誹謗的法律地位,還來不及開庭鑑定張健仁所發表言論是否構成誹謗。

法院因此諭令把案件發還古晉高庭聆審,案訂10月3日過堂。

砂拉越州政府和州財政局不滿張健仁在撥款與花費州屬款項的課題上,發表被指誹謗州政府的言論而起訴張健仁誹謗。

雖然古晉高庭判處張健仁勝訴,並裁定州政府無權對他興訟,但高庭這項裁決較後卻被上訴庭以2對1票推翻,並諭令高庭助理主簿官估算張健仁所需支付給州政府等兩造的賠償,張健仁不滿裁決,因此入稟法院提出上訴。

張健仁:砂須公開撥款去向

張健仁對聯邦法院裁定政府或州政府可起訴他人誹謗感到開心,因為他終於可以借助法庭的聆審,厘清砂拉越州政府於過去多年來到底如何花費涉及數以百億令吉的州撥款。

他在休庭後受訪時說,聯邦政府甚至不能干預砂拉越州政府管理州撥款的權利,但隨著案件帶上法庭,砂拉越州政府就必須在庭上公開交代及解答所有的疑問。

他舉例說,砂拉越州政府每年獲得30億令吉的發展基金,而當中40至50%撥款全撥給不知名的機構,但州政府卻不願告知近一半的發展基金是發放給哪一個機構。

“除了數名所謂的信託人,根本沒有人知道錢去了哪裡,就連州議員也無法獲得資料。

“這也是為何我對今日的裁決感到開心,我最終有機會在法庭強制砂拉越州政府公開到底誰是這筆巨款的接收者。”

張健仁說,去向不明的撥款經長年累積已屬巨款,對一個州屬來說,這是一筆非常大的款項。

他強調,對砂拉越子民來說,聯邦法院的裁決絕對是一項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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