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專家:對首相呈不信任動議 議會常規不應凌駕憲法

(八打靈再也18日訊)憲法專家拿督賽沙林法魯齊教授說,當國會議員在下議院對首相提呈不信任動議時,下議院國會議會常規不應被用來凌駕在聯邦憲法第43(4)條文之上。

他發文告指出,國會下議院議長拿督阿茲哈哈倫針對巫統話望生區國會議員東姑拉沙裡向首相丹斯裡慕尤丁提呈不信任動議的回應,顯示了前者完全是在依賴國會議會常規的情況下回函給東姑拉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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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確實一直依賴於和躲在下議院國會議會常規後面。但是,議會常規不是法律,只是國會的內部規則,這些規則並沒有完全在國會通過,而是只被其中一個議院通過,因此不能被視為是法律。”

他強調,議會常規不能凌駕於負責處理首相失去大多數信任事項的聯邦憲法第43(4)條文之上。

“議會常規規範了議院的內部程序,但其不能被用來規範或控制聯邦憲法內所提及的事項。(首相是否獲得大多數)信任的問題不是(議院)內部事務,而是民主的核心。”

他指出,議長的答覆完全沒提及東姑拉沙裡的動議是在捍衛聯邦憲法的至高無上,以確保首相的正當性可以在下議院內獲得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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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的,他(議長)以議會常規作為基礎。他還迴避了國會議員接受職位作為報酬的問題。歸根究底,聯邦憲法的至高無上以及國會主權之間有一個非常微妙而又至關重要的區別。”

賽沙林法魯齊指出,在英國,由於英國沒有成文憲法,因此國會擁有頒布、修改和廢除所有國家法律的主權,並可以君主的名義來管理國家事務。

然而,馬來西亞是擁有成文憲法的,且此憲法是我國的最高法律,因此國會的行為是可以被挑戰及被視為違憲,或者政府的行動也可被視為是越權,即使該行為是在符合法律的情況下進行。

“更準確地說,馬來西亞是一個與印度有些相似的憲政民主國家(constitutional democracy),而不是有如我們的前殖民統治者的議會民主(parliamentary democracy)。”

因此,他表示,東姑拉沙裡呼籲議長捍衛聯邦憲法的精神和文字的舉動是正確的。

賽沙林法魯齊也對阿茲哈哈倫的舉動表示失望。

“對於一個可能具有法律資格和曾受過相關培訓的人來說(也許不是關於憲法和國會事務的培訓),他的反應明顯是在聽從行政部門在制定和控制國會立法議程上的特權,這令人感到失望。”

他表示,議長建議東姑拉沙裡可以與掌管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拿督達基尤丁討論的提議也是可笑的,“從最好的方面來看,這表明他(議長)的判斷力很差,從最壞的方面來看,這是很幼稚的(建議)。”

早前,阿茲哈哈倫回函給東姑拉沙裡表示,後者對慕尤丁提呈的不信任動議已經被列入,但根據議會常規,必須優先處理政府法案和動議。

阿茲哈哈倫也建議,東姑拉沙裡可以與達基尤丁討論,以便在即將舉行的國會下議院會議中,可以讓對慕尤丁的不信任動議獲得提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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