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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揆女婿拔牙亡案 牙醫中心5表罪成立

(吉隆坡5日訊)副首相已故女婿拿督賽阿爾曼在牙科中心猝死案,面對9項控狀的御企牙醫專科中心(Imperial Dental Specialist Centre),今日被判5項控狀表罪成立,必須出庭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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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庭法官哈爾米諭令,作為接傳票人的這家牙科中心,由其公司董事黃燕玲(譯音)醫生代表,必須對第二、三、六、七與八項控狀自辯,餘下控狀則表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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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歲的賽阿爾曼,是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長女拿督努魯希達雅的已故夫婿。他被指於2016年6月1日,在御企牙科中心接受治療時不省人事,過後被送往馬大醫藥中心,并被證實不治。

 

被告面對的第二項控狀,指作為執照持有人,沒有確保27歲的諾阿茲馬有資格對賽阿爾曼進行放射程序(全口牙位曲面体層片)。

 

第三項控狀指上述中心作為執照持有人,沒有收藏與管理“職員登記簿”。

 

第六項控狀指接傳票人沒有採取必要的步驟,也就是沒有備妥氧氣,以挽救賽阿爾曼的性命。

 

第七項控狀指該牙科中心沒有根據《1998年私人保健設施與服務法令》31(1)(d)條文,向接收緊急病患也就是賽阿爾曼的馬大醫藥中心,提供病患所有的醫藥記錄。

 

第八項控狀則接傳票人沒有採取足夠措施,以根據《2006年私人保健設施與服務條規(私人醫院與其他保健設施)》49(5)條例,保護所有私人保健專業職員和環境,免於生物危害。

 

至於其他被判無罪的控狀,第一項控狀指接傳票人作為執照持有人,沒有確保為賽阿爾曼進行麻醉的陳德進醫生(譯音,38歲),擁有麻醉學資格。

 

第四項控狀指接傳票人為賽阿爾曼所進行的麻醉服務,并未寫入該診所的執照,此舉違反《1998年私人保健設施與服務法令》39(1)條文。

 

第五項控狀指接傳票人作為執照持有人,在未獲衛生總監批准的情況下,已擴大影響服務標准的功能,即向賽阿爾曼進行麻醉,違反《1998年私人保健設施與服務法令》40(1)條文。

 

第九項控狀指該中心沒有確保根據《2006年私人保健設施與服務條規(私人醫院与其他保健設施)》245條例,滿足藥物標簽的需求。

 

所有罪行是於2016年5月26日至6月2日,下午6時至9時05分之間,在位於孟沙的診所犯下。

 

其中7項控狀抵觸《1998年私人保健設施與服務法令》31(4)、39(2)、40(4)及117(2)(b)(i)條文,罪成可以被判罰款3萬至30萬令吉不等。

 

餘下兩項控狀是抵觸《2006年私人保健設施與服務條規(私人醫院與其他保健設施)》49(7)與245(6)條例,罪成可以被判罰款1萬令吉或坐牢3個月,或兩者兼施。

 

法庭定於4月10日進行案件管理,以擇定接傳票人出庭自辯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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