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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責任今生效 廉正學院籲企業守條例

(吉隆坡31日訊)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文(企業責任)將在6月1日正式生效,大馬廉正學院企業服務高級經理哈米萊沙要提醒所有企業,時時保持警惕及遵守有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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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發表文告聲稱,2018年通過的上述條文規定,商業機構的企業責任原則,該條文闡明,若商業組織任何員工或有關聯的人被發現為牟取利益,以不良意圖串謀及犯下貪污行為,屬嚴重罪行,有關商業組織可被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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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鼓勵所有商業組織制定行動方案及適當程序指南,協助各領域採用全面及包容性措施,減少持續貪污的潛在風險。

 

文告說,在上述條文下被定罪的公司,可在第17A(2)條文下被判罰款不少於賄金的10倍或1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或監禁最高20年,或兩者兼施。

 

“惟有關公司或企業,可出示他們在商業營運上擁有足夠的反彈措施,作為辯護證據。”

 

哈米萊沙強調,商業機構在制定反貪方案時,可將董事會屬下的廉政及施政單位(IGU)的角色及責任視為更積極及主動,該單位將匯報有關落實治理、廉政及反貪方案的實施效果,以提呈至各組織的反貪委員會。

 

他表示,大馬廉政學院將持續積極及致力協助任何組織或商業機構,實現發展及草擬適當的反貪程序。

 

“我們一直準備協助商業組織或企業開發及使用適當工具及方法,以實現良好治理文化、高誠信及打擊貪污犯罪,這包括為公司及政府相關公司董事會提供治理、誠信及反貪醒覺和預防培訓、反貪管理系統(ABMS)及貪污風險管理計劃(CRM)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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