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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洗錢案納吉自辯】證據指向第三方 “無法證明納吉失信”

(吉隆坡1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涉及SRC國際公司 4200萬令吉洗黑錢案的辯方律師哈威德吉星在口頭結案陳詞時表明,根據辯方提供的證據顯示,案中犯下失信罪行的是第三方,而非其當事人納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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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經辯方舉證階段,有足夠證據顯示,4200萬令吉的交易和聶法依沙(SRC國際公司前首席執行員)、大馬富商劉特佐及其他人有關,就如第34名控方證人退休基金局投資支援服務部前副主席阿米拉在供證中所提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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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結案陳詞

 

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 4200萬令吉洗黑錢案經逾30天自辯階段審訊後,來到口頭結案陳詞。依據辯方書面摘要內容,辯方向法官提呈的書面結案陳詞分5個章節,分別是裁決程序和證據原則和辯方結案時的評估、4200萬令吉交易原因與目的、納吉相信沙地阿拉伯捐款和知情程度、納吉為國家利益行事及沒全面控制SRC和與4200萬令吉無關的控制。

 

哈威德星也指控方舉證階段,僅限於表面證據(Prima Facie Case)的調查結果。

 

他表示,2019年11月11日的裁決中,概述了控方舉證階段引用的證據,及法庭就此得出的具體結論,認為控狀中的所有要素已獲證明。

 

他強調,這些具體的發現,構成了法庭最終認為“針對被告”所提出的“表面證據”的基礎。因此,據引用的證據得出的這些表面證據,足以證明如果“不予駁回”或“無法解釋”,則可對所有指控定罪。

 

“這是基於刑事程序法典180(4)條文,該條文闡明若控方提供可靠證據證明罪行的每個構成要素,則建立了表面證據確鑿的案件,如果不提出異議或無法解釋,則被定罪。”

 

認接受4200萬不代表有罪

 

哈威德吉星聲稱,納吉在起訴馬華前總會長敦林良實誹謗案的宣誓書(此案標註P616的證物)中承認接受SRC國際公司的4200萬令吉,不代表他承認有罪。

 

他解釋,納吉供證時指,在P616作出的“承認”並不正確,實際上是斷章取義。

 

他說,宣誓書內容揭露,在這筆資金交易的時間點,納吉對於4200萬令吉是來自SRC賬戶一事不知情。最終,解說文件反映,納吉2015年才發現4200萬令吉是從SRC賬戶轉入到他的賬戶。

 

不知4200萬令吉出處

 

他強調,在控方交叉盤問納吉時,控方也無法反駁納吉針對P616所給予的解釋,納吉堅持在那段時間,他不知道4200萬令吉的出處。

 

此案去年4月3日開審,經90天的控辯階段審訊,原定在今年5月12日進入口頭結案陳詞,但碰上新冠肺炎疫情及行動管制令而展延至今日。

 

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是在2019年10月22日及23日聆聽控辯雙方口頭陳詞,並在2019年11月11日宣判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 3項刑事失信、1項濫權和3項洗錢案控狀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辯。

 

辯方在書面摘要中提及,控方經57天審訊及傳召57名控方證人後,在2019年8月27日正式完成舉證。自辯階段則於2019年12月3日開始,辯方供傳召19名證人出庭,包括選擇在證人欄裡宣誓為自己辯護的納吉,今年3月11日完成長達31天的自辯。

 

另一方面,由於仍是有條件行動管制令期間,法庭同樣限制進入人數和須測量體溫,庭內只允許10家媒體各派一名記者入內採訪,並限制5民眾入內。法庭也增設視頻鏈接室至兩間,每間允許10名記者,所有桌椅皆有社交距離標記。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開庭時要求法官允許控方團隊增多一人至8人;法官最終允許9名辯方律師及8名控方律師在庭內參與口頭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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