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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會不應兼擁檢控權‧港廉署首腦指為免濫權

  • 阿布卡欣(右2)與李銘澤(左2)見證雙方簽署諒解備忘錄後,握手交流。左:馬丁、右:桑瑪拉祖及中:莫哈末拉西。(圖:光明日報)

(吉隆坡)香港廉政公署(ICAC)副廉政專員兼執行處首長李銘澤認為,反貪機構不應該同時擁有調查權及檢控權,因為調查機構擁有檢控權,可能引起濫權的問題。

“調查權和檢控權分別由不同的機構掌控,可達到互相監察的效果。一個調查機構兼有檢控權,對機構本身、政府及社會都不是一件好事。”

李銘澤今日(週五,7月30日)出席大馬反貪污委員會及香港廉政公署簽署諒解備忘錄儀式後,受詢及大馬國會反貪特別委員會建議政府賦予反貪會檢控權的問題時說,若反貪機構完成調查後,再交由律政司或總檢察署檢控,就可取得公平及公正處理的效果。

各國調查檢控個別操作

他指出,香港廉政公署只擁有調查權,檢控權由律政司掌控。同時,大部份國家的反貪機構調查權和檢控權都是個別操作的。

不過,他也說,每個國家或地區有不同的需求,沒有一項制度可適用於所有國家,每個國家應根據本身的國情,決定反貪機構操作的模式。

另外,李銘澤說,儘管香港廉政公署的廉政專員是由香港特首委任,但在過去31年並沒有影響廉署的獨立性。

反貪會須獨立免政治化

他在受詢及大馬反貪會主席由首相委任,會否影響機構的獨立性時表示,他不願評論大馬的內部事務,但反貪機構的獨立性與其專員委任方式,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反貪機構的獨立性不是一個人的事,是整個政府的努力。反貪機構的獨立性是在於,人民瞭解這個機構如何操作,特別是在反貪工作上所進行的調查。”

他說,貪污課題很容易就被政治化,有人喜歡濫用這個系統以達到特定目的,但反貪機構本身必須避免被政治化。

未控上庭廉署不洩詳情

李銘澤透露,自第一天成立以來,香港廉政公署的專員不能透露案件的任何詳情。除非案件被控上庭,否則他們不能發表任何意見。

他指出,調查機構必須維護調查工作的廉正,一旦透露任何詳情,涉及人士就會想盡辦法摧毀證據。

按滑鼠即能匯錢更易貪

“投報他人貪污是非常簡單的事,至於這個人是否涉及貪污,只有在調查完畢後才有答案。我們必須保護被調查人士的聲譽。在調查案件期間,我們不透露任何詳情。”

他也說,反貪機構目前的調查工作越來越困難,因為過去的行賄一定涉及金錢,但目前只要一按滑鼠,就能匯錢至其它銀行戶頭。

他指出,香港廉政公署與大馬反貪會加強培訓、溝通及合作,是提高反貪效率的方法。

受詢及大馬民眾目前對反貪會沒有信心時,他說,對反貪機構的信心不是一天可以建立的,反貪會才成立逾1年而已,需要時間取得成效。

出席簽署儀式者有反貪會副主席拿督蘇克里、大馬反貪學院院長桑瑪拉祖及歐洲夥伴反貪網絡主席馬丁。(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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